古兰经中的女人

gulanjing nvren古兰经裡有许多章节写到了男人和女人,它们分散在整本古兰经裡面,但也有一些声称说真主创造了男人和女人。初看起来它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平等性,但仔细研究一下,女人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不平等的。当涉及信仰的奉行时她们是平等的,但同样的笃信却不会带来生命的平等。

对今天穆斯林国家妇女生活的理解首先不能脱离对古兰经的反思,然后还要考虑归因于古兰经的影响而出现的圣训(传统)和律法。

古兰经裡有许多章节写到了男人和女人,它们分散在整本古兰经裡面,但也有一些声称说真主创造了男人和女人。初看起来它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平等性,但仔细研究一下,女人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不平等的。当涉及信仰的奉行时她们是平等的,但同样的笃信却不会带来生命的平等。古兰经 4 : 124 说:「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的亏枉。」 1 古兰经 16 : 97 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只是强调的重点有些不一样,「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 40 : 40 也重复了这个意思, 53 : 45 也几乎以同样的话出现,这节经文说真主创造了男性和女性。(还可参见古兰经 92 : 3 和 75 : 39 。)

关于古兰经中妇女的地位,不同的章节所描述分析的情况有些许的不同。在地上是妻子,在乐园还是妻子,唯一分别是她们的不洁已经除去了(古兰经 2 : 25 )。不再受月经週期的困扰在古兰经中是个好点的消息。现在在自然生活中,当一个女人到了中年或大概中年的时候,月经期就没有了,但乐园裡的妻子被认为总是与她们的丈夫同龄。传统说妻子和丈夫的年龄永远是 三十 或 三十三 岁。声称一个妇女在 三十 或 三十三 岁没有不洁会有意义,因为对地上的一个不想怀孕的妇女来说,这是一个危险期。(古兰经 3 : 15 和 4 : 57 也重复了这个意思。)

虽然妇女可能视这对她们自己来说是个好消息,但从本文稍后将展现的古兰经的全部背景来看,它似乎更可能是特意给男人的好消息,因为没有月经的妇女总是随时可以过性生活,也就是说,女人将失去拒绝男人性要求的唯一有效藉口了。而且,在古兰经 2 : 25 , 3 : 15 和 4 : 57 中应许给信士的这些纯洁的配偶是否真的是他们俗世的妻子(以「净化的形式」),或她们是赐给进入乐园的男穆斯林的美女,这不是很清楚。

古兰经裡面还流淌着另一种思潮,它涉及男性眼裡的乐园,而不是因为自己的权利和信仰而进入乐园的女性眼裡的乐园。乐园被描述成是男人的世界,在那裡他可以大吃大喝。「他们靠在分列成行的床上,我将以白皙的、美目的女子做他们的伴侣」( 52 : 20 ),或者如 Sales 翻译的那样,「大大的黑色眼睛的处女」( 506 页)。

古兰经 37 : 44 中说信士等着他们的果实和崇高的荣誉,他们坐在床上,彼此相对,泉水在他们中间传递,「还有美目的大眼睛少女陪伴他们」。

在古兰经 38 : 52 中,其描述也是类似的,额外说处女的年龄跟男性一样。靠在床上的男人赐予了丰富的水果,陪伴週围的少女让他们目不转睛。 Sale 将对少女的额外描述翻译成「她们的眼光直盯着她们的伴侣」( 447 页)。古兰经 44 : 51 中,强调了小许的不同。古兰经说:「敬畏者必定要住在安全的地方,住在乐园之中,住在泉源之滨,穿着绫罗绸缎,相向而坐。结局是这样的:我将以白皙的、美目的女子,做他们的伴侣。他们在乐园中,将安全地索取各种水果。」 古兰经 56 : 23 中说,乐园裡的水果、床褥都是手所能及的,还「有不视非礼的处女;任何人和任何精灵都未与她们交接过 … 她们像红宝石一般可爱,像珊瑚一般美丽。」 后面的章节还说处女「良善标致 … 蛰居于帐幕中 … 任何人或精灵,都未曾与她们交接过。」古兰经 56 : 10 至 25 描述的乐园也是同样的情景:相对地靠在床榻上,有长生不老的童仆捧着盏和壶与满杯的醴泉服侍着他们(他们不因那醴泉而头痛,也不酩酊),他们有自己所选择的水果,有自己爱好的鸟肉,还有白晢的、美目的处女,好像藏在蚌壳裡的珍珠一样。那是为了报酬他们的善行。这一章继续强调说真主创造了无瑕纯洁的处女,「纯洁依恋丈夫,彼此同岁。」古兰经 78 : 32 至 33 再次确认敬畏者的报偿,他们将居住于安全的地方,有「许多园圃和葡萄,和两乳圆润,年龄划一的少女,和满杯的醴泉。」

非穆斯林读着这些话,不免会产生许多的疑问。

第一,对信女的报酬是甚么呢?她们被应许进入天堂,但她们却被忽略在报偿体系之外。第二,男人好像有年轻貌美的处女作为回报,古兰经裡面没有说女信徒有这些报酬。有些章节一方面说她们同男人平等受乐园的欢迎,但另一方面,她们似乎被黑眼睛的乐园美女所取代了。第三,不管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很明显,乐园是给男人的报酬,而不是给女人的报酬。

这些是关于女性在乐园裡的问题。地上的事情却有很大不同,但在许多方面并不会比天上好得了多少。男人的妻子拿来跟花园、他们的耕地作比较,「你们的妻子好比是你们的田地,你们可以随意耕种」(古兰经 2 : 223 )。儘管对丈夫的性行为持有这种普遍的态度,但还是有所限制的。当一个男人在朝觐时,应当「戒除淫辞、恶言和争辩」(古兰经 2 : 197 )。妇女在月经期间不应跟丈夫发生性关係,直到妻子「清洁」(古兰经 2 : 222 )的时候他们才可以性交。 审判日是男人和女人纯洁度的判断基石。因为他们「是保守贞操的,除非对自己的妻子和奴婢,他们确是不因此而受责备的;凡在这个范围之外有所要求的人,都是过份的」(古兰经 70 : 29 至 31 )。 Sale 将它这样翻译,「除了他们的妻子或佔有的奴婢之外,禁止与其他妇女性交(因对他们来说是该受责备的,在这些人之外发生关係的人都是过份的人)( Sale , 552 页)。 我们注意到许多穆斯林文化裡的妇女都是完全遮掩全身的。这方面的灵感是来自于古兰经 33 : 59 中的声称,「先知啊!你应当对你的妻子、你的女儿和信士们的妇女说:她们应当用外衣蒙着自己的身体。这样做最容易使人认识她们,而不受侵犯。」 Sale 给出了更详细的解释性翻译,妇女「在走出去的时候应该穿上外衣,这是更妥当的,因为这样做她们就被认为是守妇道的女人,不会受到不雅言辞或行为的冒犯」( 417 页)。 古兰经 24 : 30 至 31 更详细地规定了妇女的衣着问题。古兰经说:「你对信士们说,叫他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这对于他们是更纯洁的。真主确是彻知他们的行为的。你对信女们说,叫她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们用面纱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或她们的丈夫的父亲,或她们的儿子,或她们的丈夫的儿子,或她们的兄弟,或她们的弟兄的儿子,或她们的姐妹的儿子,或她们的女仆,或她们的奴婢,或无性慾的男仆,或不懂妇女之事的儿童;叫她们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们所隐藏的首饰。信士们啊!你们应全体向真主悔罪,以便你们成功。」 在另文中再次强调了妇女在社会中的次要地位。古兰经 2 : 228 说:「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 Sale 的翻译在这点上更加明确:「在公正的基础上,妇女对她们丈夫的行为也应该像她们的丈夫对她们的行为那样,但男人应当比她们更有优越性。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32 页)。这种优越性在另一段描述对他们妻子的行为中表现出来了。「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真主的保祐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应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末,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古兰经 4 : 34 )。而且,古兰经说真主「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古兰经 30 : 20 )。 古兰经中妇女的次等地位可以从她们的一些日常生活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看出来。妇女被认为在做见证的时候更易于犯错误。在签订契约的问题上,「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古兰经 2 : 282 )。 古兰经中对妇女还有其它方面的评论,许多都是在偶然的场合出现的。在妇女的那一章( 4 章)中,好像敬畏真主和尊重妇女是在同一句出现的。 Sale 翻译道,「敬畏真主并尊重妇女,」但指出「妇女」一词应字面上解释成「子宫」。 Arberry 翻译得更直接,「敬畏真主,你们当敬畏真主 – 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相互的权利的主 – 当尊重子宫」( 4 : 1 )。紧接着下来的章节说到孤儿,大部分是女孤儿,「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末,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古兰经 4 : 3 )。 孤儿应受试验以确认她们配得领受她们的财产。如果一个男人养不起自由的妇女,他也可以和奴婢发生性关係以解决性需求。( Sale , 71 页)

古兰经改善了多神教关于妇女遗产继承方面的做法。一个妇女无份于她丈夫或父亲的财产。古兰经 4 : 11 说一个女人可以分得父母和男亲属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一个男人继承的财产应该是一个女人的两倍( Sale , 72 页)。

如果女人做了「下流的事」( Arberry )或「卖淫」( Sale ),并且有四个人可以作见证,那她们应当拘留在家裡,「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辟一条出路」(古兰经 4 : 15 )。该节继续说道,「当你们俩都做了下流的事」,意思是可能有通奸或鸡奸的行为。古兰经 24 : 2 更详细地说明了这样做应受的惩罚。淫妇和奸夫,他们应当各打一百鞭。不因为怜悯他俩而减免刑罚。这种罪带来的后果是限制人的嫁娶。奸夫只得娶淫妇,淫妇只得嫁奸夫。信道者不得嫁娶他们这样的人( 24 : 3 )。

古兰经说男人在礼拜之前要洁净全身,女人是不洁之源(古兰经 5 : 6 )。这裡值得明确指出的是男人显然不类似于像女人玷污了男人那样玷污了女人。显然,如果光说这点,显明女人天生就比男人不洁。男人和女人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平等性,对于犯罪的惩罚也不尽相同,但这裡女人是同样的对待。古兰经 5 : 38 中说:「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

女人在古兰经中似乎是自然而然的性对象。有三个章节回忆旧约中鲁特 ( 罗得 ) 的故事,在这三节中,对犯下的大丑事提出了控诉:「你们一定要捨妇女而以男人满足性慾,你们确是过份的民众。」(古兰经 7 : 81 ; 27 : 55 ; 29 : 29 )

对妻子和「奴婢」之外的妇女行淫是违法的。男人在「他们的妻子之外是保持贞操的」(古兰经 23 : 5 )。

我们看到控告某人通奸要找到四个人作见证,这点是很重要的。如果某人控诉另一人犯通奸罪,但没有四个人作见证,那他们是不可相信的,并应当将他们每人打八十大鞭(古兰经 24 : 4 )。这一段话对穆罕默德自己的个人生活来说很重要。有一次远征的时候,穆罕默德带着他的妻子阿伊莎( Aisha )陪伴他。在返回麦地那的途中,军队要在夜裡行进,阿伊莎从骆驼上下来小便。回来的时候她发现丢掉了一条项链,就回头去找。侍卫认为她在窗帘遮盖的骆驼车裡面,于是赶着车向前走。她指望他们很快就会回来找她,她于是就睡着了。清早的时候,呆在后面休息的赛夫万伊本穆阿塔勒( Safwan Ebn al Moattel ) 碰到了阿伊莎,他就让她上了自己的骆驼,中午时跟上了部队。她的名声受到质疑,穆罕默德不知道怎么办。阿伊莎的仇敌散步恶毒的谣言。这一章好像遏制了虚假的谣言。

穆罕默德的另一个进步的地方就是禁止让人的女奴去卖淫而她们的主人收她们卖淫的钱。古兰经 24 : 33 说:「如果你们的婢女, 要 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问题在于如果她们不想保持贞操,那卖淫是不是就允许呢?婢女在向她们的主人表达她们真正想干甚么或不想干甚么方面有多大的自由度呢?如果没有完全的自由来反对主人的意愿,那这个指令产生的效果是甚么呢? 古兰经中对一个妇女有相当不寻常的描述。那个人就是鲁特 ( 罗得 ) 的妻子。鲁特(罗得)的故事在古兰经中提到了许多次,但有两次描述鲁特 ( 罗得 ) 的妻子时是用不太中听的话来写的。所多玛城受到审判的事实是真的,但不信道者中有一个是鲁特(罗得)的妻子,「只有一个老妇人除外,她属于留下的人」(古兰经 26 : 171 )。同样地,在古兰经 37 : 135 中,说鲁特(罗得)和他的信徒一起得到拯救,惟有一个老妇人和其余的人没有获得拯救。 这段描述可能只是就事论事,但从一夫多妻制来讲,随着男人年龄的增长,更年轻的女人会更吸引他们,像穆罕默德的情况那样,那这是否对年长的妇女是个中伤呢?一个女人的年龄与她笃信不笃信没有多大的关係。

穆罕默德对他妻子们的态度相当有意思。他将他的妻子们看作是信士们的「母亲」(古兰经 33 : 6 )。但先知的妻子需要成为她们生活方式的典范。据说安拉藉着穆罕默德对他的妻子们说,如果她们在今世奢求浮利,那穆罕默德可以休了她们。她们可以选择是按照穆罕默德的条件来跟他一起生活还是被他休掉。如果他的众妻中有「谁作了明显的丑事,将受加倍的刑罚」(古兰经 33 : 30 )。责任越大惩罚也就越重。似乎奇怪是,安拉对妇女的罪过非常强调,但对先知本人却不这样管制。先知的妻子要是顺服的话也会得到双倍的报酬,一方面看她的信实程度,另一方面看她对穆罕默德的顺从举动。

这种顺从的表现反映在这些话裡,「如果你们敬畏真主,就不要说温柔的话,以免心中有病的人,贪恋你们;你们应当说庄重的话。你们应当安居于你们的家中,你们不要炫露你们的美丽,如从前蒙昧时代的妇女那样。你们应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顺从真主及其使者。」(古兰经 33 : 32 ) 对作为先知的穆罕默德的顺从是在一次不同寻常的情况下强调的。古兰经 33 : 36 指出,「当真主及其使者判决一件事的时候,信道的男女对于他们的事,不宜有选择。谁违抗真主及其使者,谁已陷入显着的迷误了。」穆罕默德打算将他的堂妹栽娜卜( Zainab ) bint Jash 嫁给他释放的奴隶养子栽德( Zaid ) 。栽娜卜和她的家人开始时拒绝这个提议,但当这个啟示临下之后她们就不再抵制了,这两人于是结婚。

栽娜卜的故事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Sale 叙述穆罕默德如何因为一些事来到栽德的家,但他不在家。穆罕默德偶然间瞟了一眼栽娜卜,她「当时穿了一件衣服显示出她的美丽,这一眼就深深地打动了他,他忍不住叫起来,『赞颂真主,按照祂的意欲让男人们心潮翻动!』」穆罕默德的话让栽娜卜洋洋得意,就将这评论告诉给了她的丈夫栽德。经过仔细的考虑之后,栽德决定与她离婚,这样穆罕默德就可以迎娶她。这个啟示好像是专门给出安拉的许可,有了这许可这种情况就不算是丑事了。所以关于这段故事的插曲,古兰经说,「先知没有罪过,他只是服从真主所定命他的事」(古兰经 33 : 38 )。

关于妻子的问题,古兰经给了穆罕默德很大的余地。古兰经说,「先知啊!我确已准你享受你给予聘礼的妻子,你的奴婢,即真主以为你的战利品的,你的从父的女儿、你的姑母的女儿、你的舅父的女儿、你的姨母的女儿,她们是同你一道迁居的。信道的妇女,若将自身赠与先知,若先知愿意娶她,这是特许你的,信士们不得援例 — 我知道我为他们的妻子与奴婢而对他们做出的规定 — 以免你感受困难」(古兰经 33 : 50 )。 Sale 将最后一句翻译成:「这是赐予你的特殊权利,这在其余真信士之上」( 415 页)。 穆罕默德的妻子要在他的信徒面前隐蔽起来。古兰经 33 : 53 也说信徒跟他妻子们说话时要隔着一帐幕,「那对于你们的心和她们的心是更清白的」。她们不但不能被其他男人看见或接触,而且其他男人「在他之后,永不宜娶他的妻子 … 」至于接触的问题,这特殊的一章好像是在穆罕默德被他的一个同伴意外地接触了阿伊莎而感到不安这件事之后啟示出来的。 离婚在古兰经裡面显得似乎是件相当容易的事情,但也有指导原则的。如果一个男人没有接触他的妻子(性接触),离婚就不是甚么大事,特别在聘礼还没有做的时候。古兰经 2 : 228 表明,如果离婚了,妇女应当等待三次月经,期间不要发生性关係,以显示她的子宫是清洁的。在等待的期间,她的丈夫可以挽留她。但无论如何,他只能休她两次。在这点上,关于离婚的确定性在这一段写得模棱两可,它说:「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末,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们俩是毫无罪过的,如果他们俩猜想自己能遵守真主的法度」(古兰经 2 : 230 )。如果丈夫死了,妻子应该要过四个月零十夜才能再嫁,大概是要保证肚子裡没有亡夫的后裔。

有些休了妻室的丈夫拒绝她们,说「做我的母亲」。古兰经 58 : 2 说「你们中把妻室当母亲的人们说的都是恶言和谎话」。这明显是一种多神教的休妻方式,当时在阿拉伯半岛流行,大部分是因为有小孩的并被丈夫拒绝的妇女请求这样的离婚方式,穆罕默德提出这一章是要谴责这种做法。

古兰经 65 : 1 中,穆罕默德被告知去计算妇女的待婚期。她们在时间期满之前不该被驱逐出门。如果一个妇女怀孕了,她不该被逐出门,直到她分娩完,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要协商孩子的养育问题。但如果他们俩不能达成一致,那要找另一个妇女哺乳孩子。这明显暗示着那孩子属于男人,不属于女人。古兰经没有对离婚给出传统的固定说法,即我休了你,我休了你,我休了你。

总之,关于古兰经,妇女问题和婚姻问题,这些已经成了穆斯林文化的标准了。穆罕默德在某一点上为自己辩护时说,安拉告诉他这样说「如果我误入歧途,则我自受其害;如果我遵循正道,则由于我的主所啟示的经典」(古兰经 34 : 50 )。这裡有一个比穆罕默德所承认的更严重的问题。如果他误入歧途,那他就会带领无数的后代误入歧途。他对婚姻的看法成了权威,也就成了穆斯林文化的一部分,离婚也是如此。一个西方人看到古兰经中对待妇女的观点,哀叹道短短的时间和歷史就使它成了穆罕默德之后所有世代的标准规范。

大部分西方人对一夫多妻的问题感到好奇。穆斯林作者往往会提出以下几点辩护理由。第一,战争消减了男性人口,所以女人多于男人。第二,他们辩论说,因为有许多离婚事件、婚外恋和男女不正当关係等问题的出现,证明西方的一夫一妻制是失败的制度。第三,一夫多妻从古到今成了一种习俗,这向穆斯林证明了「对男人来说那是很自然的事情」 (注2) 第四,「如果妻子由于生理因素,生不了小孩,或满足不了丈夫的性需要,那丈夫就可以放心地选择一夫多妻。」这样就避免了第一个结髮妻子遭遇离婚和「无家可归」的处境。

作者说到,「婚姻生活最基本的目的就是在法度范围内满足性慾 … 一个健康和正常的男子总是性生活的主动者,而即使是个完全健康的女性也不可能总是想过性生活。」 (注3) 月经期让她无法过性生活。第五,正常的性吸引为一夫多妻提供了可能性。「一个已有一位妻子的男人可能被另一个女人深深吸引,所以这种吸引可能要求得到成全,这是不是就不算正常呢?」我们可以试问一下,如何才可能被一个全身遮掩的女人所吸引呢?既然你不能看那个女人,她也不能跟家人之外的其他男人说话,你如何能学习了解一个女人呢?

我们可不可反过来问,如果是一妻多夫,情况又如何呢?答案同样是不允许一个月有 二十八 天过性生活。而且,「娶女人背后的目的就是使她怀孕。」 (注4)

一夫多妻在第一个妻子可以反对第二个妻子这个基础上被辩护。这点可以成为她与他离婚的理由。但据称「没有一个家是被一夫多妻所毁掉的。」 (注 5)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看到女人在安拉面前关于信仰问题的平等性与在男人世界裡的不平等性之间的差异。那篇关于一夫多妻的文章是从一个男人的观点来写的。女人被看作是子宫而已,女人的功能也就是满足性慾的工具。如果她不能满足,那她必须面临第二或第三个妻子的婚姻竞争。一夫多妻可能是罪恶男人的故事,我们必须注意到神(真主)创造我们的模式 – 神(真主)只是造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不是一个亚当(阿丹)和四个妻子。

脚注 :

  1. 所引用的古兰经有两种出处: 1) A. J. Arberry, The Koran Interpreted , New York : The Macmillan Co., 1967, 2) George Sales, The Koran . London : Frederick Warne and Co. 若无特别指明,其出处为 Arberry 的翻译本。 ( 中 文 为马坚译本。 )
  2. Shahnaz Begum, "Islam and Polygamy," The Muslim World League Journal , June-July, 1983, no. 9, p. 17
  3. 同上
  4. 同上 ., p. 19
  5. 同上 ., p.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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